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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立信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过失与故意的两种情形,立信所的行为属于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立信所只应承担审计不实范围内的补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针对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系公司股票投资者,故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众所周知,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审计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通常在审计不实金额范围内。而由于利润是股票投资人评估公司价值的最为重要的指标之一,根据目前市场交易情况,A股上市公司的市场估值平均是公司净利润的十多倍,创业板上市公司甚至高达三十倍以上,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不实给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虚增利润的若干倍,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具有实质合理性。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两条规定虽表述不同,且第二十四条未明确规定责任形式,但其依据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均是连带责任,故立信所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境内股权管理方面,《年报》显示,中央汇金17家控参股机构经营业绩稳中向好,去年净利润同比增长3.1%。中央汇金是中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
二是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保持适度的社会融资规模和流动性合理充裕,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措施。通过实施台账管理等,建立责任制,把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等政策抓紧落实到位。引导金融机构将降准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等。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豁免发行人连续盈利要求。
其次,金融去杠杆成效显著、影子银行风险得到初步治理。根据穆迪发布的《中国影子银行季度监测报告》,2017年我国影子银行资产增长近乎停滞,年底时的总规模为人民币65.6万亿元,而2016年底为人民币64.5万亿元。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全年名义GDP增速自2012年以来首次超过影子银行资产增速,影子银行资产在GDP中的比例从2016年86.7%的峰值降至79.3%。
022型导弹艇是世界上第一种采用高速穿浪式舰型设计的导弹艇。该艇最早于2008年露面,到2009年时已经在南北多个船厂开工建造,根据外媒估计,总计建造数目超过80艘,是2009-2015年之间我国海军近海防御的绝对主力。022导弹艇采用双体穿浪设计,虽然排水量仅有约250吨,但是舰体稳定性接近2000吨级护卫舰的水平,具备很强的远海作战能力,而且由于采用隐身设计,整个舰只雷达反射效果仅相当于一艘30吨的小渔船,很难在大洋上被敌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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